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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市商务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
信息来源: 开封市商务局       发布日期:2017-06-12      

第一条 为坚持依法行政,增强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保证决策的科学性、公正性,讲求实效,利于监督,保护群众合法权益,依据《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豫办〔2016〕60号)、《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7年政务公开实施方案的通知》(汴政办〔2017〕68号),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政府信息公开公示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

工作中,凡涉及社会发展全局、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重要决策、重大事项、重要行政措施等,在颁布实施前,均应向社会公示,广泛征求和听取群众意见。公示内容与党和国家的政策、法律、法规相一致,不涉及党和国家秘密。

第三条 公示的内容:

(一)局机关制定的与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规范性文件;

(二)事关全局的重大行政决策;

(三)政府采购招投标情况;

(四)政府资金投资的重大项目的审批和实施;

(五)评选市级以上先进集体、个人、劳动模范等荣誉称号;

(六)公务员招考、录用及领导干部选拨任用结果;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必须公示的事项和其他需要公示的事项。

第四条 公示的形式:

(一)开封市市政府或开封商务局门户网站;

(二)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

(三)政务公开栏;

(四)其他公开形式。

第五条 各处室(单位)应主动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及时收集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对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提出的问题要认真答复,并作出妥善处理。

第六条 凡应公示而没有公示或公示不规范的,由局监察室按照管理权限追究行政责任,造成重大影响和不良后果的,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七条 本制度由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17年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