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互动交流 » 意见征集
关于公开征求《2023年度开封市商务局 行政相对人违法风险点及防控措施清单》(征求意见稿)意见和建议的公告
信息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日期:2023-09-20      

       为持续推进服务型行政执法建设工作,提高商务执法效能,我局结合行政执法数据统计分析,重新梳理制定了《2023年度开封市商务局行政相对人违法风险点及防控措施清单》,现通过官方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以便进一步修改完善。欢迎相关单位和个人积极提出意见建议,我局将认真对待。意见建议可于9月28日前,通过以下途径提出:

       1、电子邮箱:kfszgb@163.com

       2、办公电话:0371-22771850

 

 

 

2023年9月20日

 

 

 

 

 

 

 

2023年度开封市商务局行政相对人违法风险点及防控措施清单

(征求意见稿)

                       单位公章:开封市商务局                                                                                                                           2023年9月20日

序号

违法风险点

违法行为产生原因

风险

等级

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法律依据

及裁量标准

防控措施

1

经销商未在经营场所明示销售汽车、配件及其他相关产品的价格和各项服务收费标准。

行政相对人法律意识淡薄,对相关法律法规缺少学习,对消费者权益保护重视度不够。

《汽车销售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7年第1号)第十条  经销商应当在经营场所以适当形式明示销售汽车、配件及其他相关产品的价格和各项服务收费标准,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销售或收取额外费用。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给予警告或3万元以下罚款。

 

一是加强对汽车供应商、经销商的日常监管,深入推进行政指导,规范企业经营行为;二是严格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加强《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的宣讲;三是宣讲诚信理念,引导企业签订诚信经营承诺书。

2

供应商、经销商未建立健全消费者投诉制度,未向消费者明示投诉渠道。

行政相对人法律意识淡薄,对相关法律法规缺少学习,对消费者权益重视度不够。

《汽车销售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7年第1号)第十八条  供应商、经销商应当建立健全消费者投诉制度,明确受理消费者投诉的具体部门和人员,并向消费者明示投诉渠道。投诉的受理、转交以及处理情况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通知投诉的消费者。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给予警告或1万元以下罚款。

一是加强对汽车供应商、经销商的日常监管,深入推进行政指导,规范企业经营行为;二是严格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加强《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的宣讲;三是宣讲诚信理念,引导企业签订诚信经营承诺书。

3

供应商、经销商未在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系统备案或变更备案信息

行政相对人主动接受监管意识不强,对相关法律法规了解不透彻,存在侥幸心理。

《汽车销售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7年第1号)第二十七条  供应商、经销商应当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90日内通过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系统备案基本信息。供应商、经销商备案的基本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自信息变更之日起30日内完成信息更新。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给予警告或1万元以下罚款。

一是加强对汽车供应商、经销商的日常监管,深入推进行政指导,规范企业经营行为;二是严格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加强《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的宣讲;三是宣讲诚信理念,引导企业签订诚信经营承诺书。

4

餐饮经营者未建立健全顾客投诉制度。

行政相对人法律意识淡薄,对相关法律法规缺少学习,对消费者权益保护重视度不够。

《餐饮业经营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4年第4号)第十五条 餐饮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顾客投诉制度,明确具体部门或人员受理、处理消费者投诉。投诉的受理、转交以及处理结果应当通知投诉者。

一是加强对餐饮行业的管理工作,规范行业秩序;二是严格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加强《餐饮业经营管理办法(试行)》的宣讲;三是宣讲诚信理念,引导企业签订诚信经营承诺书。

5

发卡企业未严格落实实名制购卡规定

行政相对人法律意识淡薄,对相关法律法规缺少学习。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2012年第9号令)第十五条 个人或单位购买(含充值,下同)记名卡的,或一次性购买1万元(含)以上不记名卡的,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应要求购卡人及其代理人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并留存购卡人及其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和联系方式。 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军人身份证件、武警身份证件、港澳台居民通行证、护照等。单位有效身份证件包括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

第三十七条 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至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是严格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加强《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的宣讲;二是加强监督检查,引导企业规范登记。

 

 

来源:市场秩序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