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执法主体
开封市商务局
二、行政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
《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办法》
《办理劳务人员出国手续的办法》
《拍卖管理办法》
《汽车销售管理办法》
《餐饮业经营管理办法(试行)》
《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管理办法》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
《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河南省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实施办法》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规定》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
《家电维修服务业管理办法》
《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
《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
《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特别规定(试行)》
《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办法》
三、监督方式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存在违法或者不当的,可以向本机关投诉举报。
投诉举报电话:0371-22771850
地址:开封市示范区金明东街79号
四、救济渠道
(一)当事人对本局实施的行政执法行为,依法享有申请听证权、陈述权、申辩权等权利。
(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当事人对本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开封市人民政府或河南省商务厅申请行政复议。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
(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对本局的行政行为不服,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开封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人民法院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